近日,一件耗时三年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经龙圩区人民法院民一庭主办法官努力调解和释法晰理,做工作,医患双方最终达成谅解,使案件成功调解结案。
纠纷源于2011年9月,患者何某得知其患癌症中晚期后,到我市某医院继续住院治疗,但出院后认为医院采取保守的治疗方案对其进行治疗,使其没有得到应有的治疗效果,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多处过错,令其遭受精神上的痛苦和财产上的损失。2012年3月26日,何某向原蝶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后,于2013年1月病故。患者病故后,其妻儿及母亲三人申请作为原告继续参与该案件审理。后因行政区域调整,该案件被上级法院依法指定由龙圩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围绕医院对患者的治疗过程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承担责任的大小等问题,原告先后共申请了四次司法鉴定,其中三次为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一次为笔迹鉴定。因鉴定部门前两次无法作出肯定性的鉴定意见,原告方认为医院在对病人的诊治过程中给患者的《知情同意书》上的签名非患者所书写而提出笔迹鉴定,继而医院方将鉴定申请扩大到是否患者的妻儿所书写,经鉴定部门确认患者的《知情同意书》上的签名非患者及其妻儿所书写。据此,原告再次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最终鉴定部门鉴定确认医院在患者入院治疗的过程中医院对其治疗的治疗行为存在履行“告知义务”不足的过错,但医院对患者的过错行为的过错大小及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0%。法院据此认定医院在履行告知义务方面存在瑕疵,但从鉴定结论来看,被告医院方仅是在告知义务上存在过错,但对患者的诊治并无过错,更不能证明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且原告方也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用于鉴定的病历等资料为虚假或事后补充的证据,因此,判决结果可能对原告方不利。
考虑到患者何某的妻子已经将近60岁,此前一直认为医院方为其丈夫采取保守治疗方法使其丈夫错过最佳的治疗时机,致使患者过早地离世耿耿于怀,为了诉讼,原告方三年来几乎耗尽家中积蓄,且疲惫奔跑于医院、鉴定部门、法律援助律师、法院之间。鉴于此,承办该案的李法官多次做原告息诉工作,并积极与医院方的代理人沟通,希望医院方能考虑自身在履行告知义务方面的过错,以及从人道主义及息诉信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角度出发,作出适当让步,承担该案的笔迹鉴定费用,并给予原告方一定的经济困难帮助;另一方面,针对原告方还抱有继续申请作病历书写的笔迹时间鉴定的想法,李法官也积极对其做思想工作,打消其要求继续申请鉴定的念头,告知其要理性诉讼,以免加重其讼累。
通过法官的耐心释明与细致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和解意见,原告方放弃本案诉讼请求,被告医院方承担笔迹鉴定费用6000元并给予原告经济帮助2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至此,一件耗时三年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在李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划上圆满句号。
法官提醒:病历资料是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诊疗过程中的客观真实记录反映和总结,是解决医疗纠纷案件中最直接与最重要的原始证据。因此,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对病历资料的收集与保存,必要时在诊治过程中可以对病历材料进行复印或拍照保存。
(李碧波、张家宇)